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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闯红灯,需预设条件吗?

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07/25 09:37   今晚报

  提出这样一个幼稚的问题,是因为读了一些激烈批评“重拳”整治闯红灯措施的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给公民尽守法义务附上了若干先决条件。

  譬如,有作者认为“在中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非常严重”:一些违法侵权行为,经常受到袒护;许多贪污犯,却被轻判或免刑。特别是“在中国,闯红灯最无所顾忌的……不是政府用车、军车就是警车。警察对这些闯红灯者,不是敢怒而不敢言,就是视而
不见”。作者质问道:“如果真的要治理闯红灯,为何不先拿这些特权车辆开刀,给违法者以震慑,让公众引以为戒?这远比欺软怕硬的执法方式,更容易让公众信服和接受。”当官员成为守法典范时,民众也必然守法。(《“重典”整治闯红灯何以令公众不满》《中国青年报》5月16日)

  对于该文所批评的这些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我也非常痛恨,舆论理应加大监督力度。但重罪官员逃脱重惩、特权车违法不究,这些都不能成为对百姓违法不究或“后究”的理由。如果认同上述逻辑,小偷便会质问:你贪官还没抓完,凭什么先抓我?在这里,论者把官员守法或对权贵从严执法设定为民众守法或对百姓从严执法的前提,本质上是对民主法治原则的误读。在法制社会里,公民履行法定义务,没预设条件。对于任何知法犯法、执法枉法行为,公民只有批评、检举的权力,却没有效仿的权力;他人违法不能成为自己不守法的理由。

  像交通法等现代“民法”,是公民社会必须建立的契约性游戏规则。公民遵守这样的法,不是为权贵,而是为自己。公民只有履行法律义务,才能自由地享用公共权利。如果人人不遵守

交通法规,损失、丧失的将是自身利益、安全甚至生命!在中国,每年因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导致的
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高达8万人之多!面对这种血的代价,你却要与权贵攀比谁更享有违法的“自由”,认为交管部门不让自己闯红灯是“欺软怕硬”,认为只有官员守法,自己才“必然守法”,这样的逻辑不是非常荒唐吗?

  因此,今日所谓“重拳”整治闯红灯,正是交管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守法公民权利的表现。有人主张,还是应多做劝说教育工作嘛!问题是,这工作做了几十年了,劝说教育者本人转身照样是违章者。正像烟民皆知吸烟有害却依然喷云吐雾一样,要让国人克制闯红灯的冲动,克服“自由”行走的习惯,实在很难。所以,要国人彻底改掉“根性”里的陋习顽症,惟有出“重拳”,加大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国人一到新加坡立马规矩起来便是佐证。

  最后,附带说一句:如果国人普遍敬畏红灯、养成守法习惯,腐败也就失去蔓延滋生的社会土壤。恰恰是“和尚摸得,我摸不得?”这种攀比闯红灯的心理作祟,才使许多“百姓”向“贪官”转化时毫无心理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凡真正痛恨腐败的同志,都应支持重拳整治交通违章行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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