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篇:“实打击”与“虚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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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08/21 11:00 今晚报 | ||
辽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实名举报本单位故意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却遭到辞退、拘留、劳教等残酷打击。人们不禁要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怎么在李文娟身上统统失效了呢?比较一下打击和保护李文娟的力度,不难找出答案。 打击力度有四大特点:一是快捷。李文娟的举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后,很快遭 保护力度正好和打击力度相反。李文娟尝到的是“举报———打击———再举报———再遭受更重的打击”。国家税务总局曾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李的一切打击,都是在“责令”后实施的。不可打击报复的“责令”,成为加速加重打击的“动员令”了。 为何打击力度能做到快、狠、全、久,而保护力度却软弱无力、空有其名呢?关键是打击者是违法者,是具体实在的人,轻则可能丢官,重则成阶下囚,因而有疯狂的报复欲,会不择手段地整举报者。而保护者是谁呢?是某一级组织。从理论上讲,保护者的力量是强大无比的。但这“强大无比”要通过一个具体人的正确执法才能体现出来。但这个具体人在哪里?谁也说不清楚。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指出的:“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护举报人,但因责任不明,都应保护,实际谁也没有保护。”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人站出来努力保护举报者,使“强大无比”成了软弱可欺。李文娟的遭遇再一次证明,打击者与保护者的较量,实际上是“实”与“虚”的对抗。 “实打击”的“实”,把对举报者的仇恨发泄得淋漓尽致;而“虚保护”的“虚”,对举报者的关爱则显得似有若无。 制服打击报复者,只能寄希望于把“虚保护”的“虚”换成“实”。但这涉及到完善法制等诸多方面,远非一日之功。当然,“虚保护”也影响不了仁人志士伸张正义。因为历史上还没有哪位真正疾恶如仇者,是怀揣“命运保险单”去与邪恶作斗争的。但是,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总不能容忍“实打击”和“虚保护”长期“和平共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