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篇:亮剑———剑指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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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09/11 10:47 今晚报 | ||
作为法律术语,“商业贿赂”首见于1996年11月,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贿赂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人们不是普遍反映“看病贵”吗?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商业贿赂作祟。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触目惊心。 人们不是普遍反映住房贵吗?房价居高不下,也有商业贿赂的因素。单说某些地方土建项目的“回扣”,就是总造价的10%,贿金落入受贿者的钱袋,谁来埋单?购房者! 人们不是普遍反映读书贵吗?其中也不乏商业贿赂在推波助澜。某市一个区,检察院侦办的学校教材回扣案中,涉案人员收受的贿赂达200万元之多。北京某中学,学生的校服款中,制作方给校方的回扣每套10元,谁埋单?学生家长! 在金融界,商业贿赂的魔影也频现。农行北京分行一处长,利用职权受贿1073万元。 更有甚者,商业贿赂的一些通常做法,还演绎成了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业内人士见怪不怪,已“习以为常”了。就拿项目招标来说,本应体现三公(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但在商业贿赂的侵蚀下,“三公”变成了三不公。其中猫腻,尽人皆知。如某些项目招标,只要贿赂到位,评标者会手把手指导做标书,甚至将标底和盘托出。未中标者也不会揭发,因为“大家彼此”,心照不宣。谁要是敢于揭发,以后就“没有人让你玩了”,据说这就是“行规”———潜规则。 商业贿赂手段也名目繁多,提成,回扣,佣金,赞助费,提供出国考察(实为旅游),资助子女出国留学,不一而足,其潜在危害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会过高。据2006年3月30日《南方周末》披露,“欧美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然而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以后,就裹足不前了,祸因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岂能掉以轻心? 见怪不怪,其怪不败;面对猖獗的商业贿赂,必须亮剑! 胡锦涛总书记指示将反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六大任务之一,中纪委牵头成立了由22个部委为成员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这些凸现了党和政府的治理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