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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谈执法

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0/04 11:21   今晚报

  9月2日上午,在黑龙江省的省城哈尔滨市最繁华的路段,几位身穿“综合执法”制服的人员,当街将“外来妹”叫卖的长笛、葫芦丝等艺术品踢碎,“外来妹”无助地坐在地上,一边哭一边重复着同样的话:“为什么踹碎我的东西!”执法人员理也不理,扬长而去。事后,媒体上的议论很多,有的说,如此执法,太野蛮了;有的说,执法砸东西,太缺少人情味儿了;有的说,这样执法,有损于省城的形象……总而言之,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就是了。

  城管队员类似所谓的执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不同的事,这次发生在东北,发生在哈尔滨,昨天发生在南方,前天发生在西北;这次砸的还只是竹子做的长笛、葫芦丝之类的“小玩艺儿”,此前诸如扣车、砸水果蔬菜摊、踢翻菜篮子、撅折秤杆子,甚至对卖货人拳打加脚踢之类的做法,都是有过的。每次事后,听到见到的不过是一些道义性的谴责。可谴责归谴责,谁也奈何他不得——人家那是在执法呀!这一次,谴责的还是“执法不当”。

  我觉得,执法,是按法律办事,对不守法者律之于法。但这种“律”是文明的、说理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的。哪一部法律规定执法者可以采取野蛮措施的?没有。执法就是执法。

  把某些执法者的野蛮执法看作是“执法”,这本身就是一个误会。只有首先解除这个“误会”,执法者的野蛮行为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就是说,对于执法者暴力行为的危害,要从“执法”的角度而不再是从“论理”的角度来看待:对不起,你违法了——尽管你的职责是在执法。既然违法了,就该承担应有的罪责——不再只是简单的批评、谴责、曝光就可以了事的了。

  道理已经说完了。剩下的事情,就是要由执法部门来认定执法拒绝暴力、暴力等同于违法了。能认定吗?不会是“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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