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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时代:一家四口的尸体为何三年未能火化

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1/29 17:22   新京报

  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

  刘仁文

  《新京报》11月10日报道: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民政局联合推出了“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据此,3年前儿子一家四口被灭门的两
孤老付大妈和老伴,日前获得了北京市一中院执行庭法官登门送上的1360元救助款。因为在此案中犯罪人已被执行死刑,而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因犯罪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告吹,致使付大妈老两口只能靠低保度日,其老伴还常年卧病得不到治疗。

  这当然是一则令人鼓舞的消息。笔者早就提出过要借鉴国外经验,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应给予物质补偿甚至精神抚慰制度。北京市的这项措施虽然还只是将救助范围限定在执行难的案件中,但确实是开了个好头。本来,围绕此制度的完善与推广就足以写成一文,但我的注意力却被报道中的另一个细节所吸引:“由于没钱交付停尸费,(付大妈的)儿子一家四口的尸体至今未能火化。”

  3年多了,一家四口,尸体至今未能火化,而其原因是由于没钱交停尸费。简单的一句话,却足以让人心痛。中国人有入土为安的习俗,而此案中被害人一家四口却在停尸间里一躺就是数年。可以想像,数年下来,停尸费已是一笔多高的数字,付大妈老两口现在获得的1360元救助款也是不足以支付的。由此看来,待送救助款的法官走后,付大妈的儿子一家四口,仍然将继续躺在停尸间里。

  本案法院判令犯罪人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笔钱到了位,当然死者的父母就可以从中拿出一部分,来支付当时数额尚不算高的停尸费。但我们看到,正如在许多其他刑事案件中所存在的情形,犯罪人根本拿不出这笔钱。而作为死者父母,在本案判决时四个人的尸体已停放达半年之久,由于其本来经济状况就差,因此出不起停尸费也在情理之中。至于

医院,他们是按价收费,收钱放“尸”,你没有交钱,他就有理由不准你将尸体运走火化。由此看来,问题主要就出在法院了。在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其名下亦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听任被害人一家四口的尸体长期停放在太平间里。为什么没有人过问?难道法院不明白如此下去,不说被害人可怜,被害人的老父老母可怜,就是这笔停尸费也还在不断增加吗?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法院执行机关早一点出面,以组织的形式将本案付大妈老两口的实际情况反映给停放尸体的医院,也许医院早就“给面子”放行了;即使此招不灵,也可以将情况反映给本单位的领导,我就不相信法院解决不了这点停尸费;就算真的这也不行,那总可以写一个专项报告给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其他领导部门,要求专项处理吧?但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去主动地做这些工作中的任何一项。

  在上级部门出台解决执行难案件中的困难人员生活救助措施之后,本案的执行法官一方面为死者的老父老母申请到了临时性的社会救助,但另一方面却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去帮助解决处理尸体火化的问题,这反映了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及人员的一种执法状态:对上级机关要求或交办的事情,往往行动迅速,表现积极;而对其他一些同样甚至更加影响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的事情,只要不属于上级要求或交办的范围,则行动缓慢。显然,这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冲突,与建立

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

  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有时,正义恰恰就隐藏在细节中,而此种细节,又恰恰容易被我们所忽略。这是本文前述案例留给我们的启迪,也是我接下来的系列文章想要表达的一个基本思想。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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