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喝时代:张钰到底有没有“介绍容留卖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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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1/30 11:13 申江服务导报 | ||
◎文 /郑莹 郑翌 点评:上海市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人咬人是特大新闻。 一向不缺新闻的娱乐圈近来又大爆新闻,因为整个娱乐圈都被一个“圈内人士”给咬了。 真的还是假的?对的还是错的?正义还是炒作?在“张钰事件”尘埃落定之前,所有关于它的是是非非,我们都不想妄下断语。但目前已经发生的各幕情景,对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条文,提供了活生生的解释。 有没有“介绍容留卖淫”? 事件回放:旷日持久的“张钰事件”始于6年前。据张钰自称,2000年春天,她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旁边的梦幻红楼酒家认识了一个著名导演。两年后的春天,她提着价值2000多元的礼品亲自登门拜访,导演在谈话中以谈论“房中术”等方式对她进行了暗示,还谈到了古代帝王的“采阴补阳”之术。 这次会面后,张钰特意结识了叫小霞的女性“朋友”。是年夏初,她带着小霞在民宝火锅城与他把酒言欢,两杯黄汤下肚,他晕晕乎乎。随后,在他的家中,她用眼睛记录了整个“采阴补阳”的过程,并称已经通过事前放置在床头的录音机留声,理由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 并没有得到所谓圈内“潜规则”暗允的回报之后,2003年底,张钰按捺不住了,她向京城某著名媒体扔了颗“重磅炸弹”———公开“小霞”与名导寻欢时的录音带,但录音的质量差到几乎辨别不出现场状况。举国哗然。 此后,当事双方在两年多里不停地唇枪舌战。焦点是关键人物“小霞”的身份。这个女人是什么人?她在何方,她为何要帮助张钰,究竟张钰以什么诱惑她“出台”?即便是张钰本人也在不同时期给出“模特”、“艺人”、“坐台小姐”等不同说法,但直到最后,这个神秘女子始终没有现身。 法律点评:“介绍容留卖淫”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均有规定,它属于一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容留卖淫”最主要的特征是为卖淫嫖娼提供处所等便利,当然,必要的前提是“容留”的对象是卖淫嫖娼。所以认定“容留卖淫”行为,一定要首先认定存在以金钱或其他带有金钱性质财产为交换条件的性行为,即通常意义上的“卖淫”。在“张钰事件”中,很难认定“容留卖淫”,法律上的障碍恰恰就在于无法判断小霞的身份。小霞即便是“卖淫女”,也许她对所谓的著名导演仰慕已久,双方的性行为是你情我愿,根本就没有金钱交易,那么也很难构成“容留卖淫”。如果事后是张钰为导演买单,那么张钰的行为可能涉及商业性贿路,目前刑法上很难追究责任。 有可能“传播淫秽物品”吗? 事件回放:是也非也,直到2006年夏天,这件纷纷扰扰的陈年旧事,以张钰最终败诉告一断落。但张钰并没有放弃。2006年11月18日凌晨,所有人的视线都再次聚焦到她身上。张钰在博客中向世人公开了她手中掌握的性爱录像视频。与之前的录音相比,视频的画面十分清晰,能够明显分辨出两人的面孔以及声音。 张钰称第一部性爱视频的男主角金某,在跟她好了之后并没实现介绍角色的诺言,这让张钰很生气,便把他和另一女子在床上的录像拍了下来。在第二部视频录像中,她一身性感装束,跟一名有点秃顶的男子在出租屋中调笑激吻。男子发现偷拍后赤身裸体扑向摄影机,结果被张钰以大叫“非礼”而吓退。 发布这两段视频的优酷网,在一天之内点击率过百万。而据张钰自己介绍,这样的录像带录音带,她手中共有20多盘,当事人10个。而大家关注的至于第三和第四段视频,她会视情况紧接着上传。 法律点评:如果张钰上传的性爱录像视频被定性为“淫秽物品”,那么张钰确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传播”顾名思义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张钰上传利用的恰恰就是当下受众面最广的计算机网络,如果上传的内容确是“少儿不宜”的“淫秽物品”,她的行为便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根据危害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会不会构成诽谤? 在投掷性爱视频这枚“炸弹”的同时,张钰还持续运用文字武器向娱乐圈进行攻击。今年11月15日,张钰在自己的新浪博客发布“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自言官司输在了“人情网”上,并声称要和某些导演斗争到底。17日,她又在博客《女人不再沉默!!!》一文中写到:“我已经忍无可忍了,娱乐圈的人都太虚伪了,都是一群敢做不敢当的孬种……” 此外,她手头上还有4份由知名艺人签下的“保证书”,内容均为承认“对张钰实施过性行为,或未遂”,并保证“对她的演艺事业负责”。 张钰在21日接受采访时称,整桩事情的前前后后和具体细节,将在她的自传《我的昨日星程》中公布谜底。而该书的版权费,将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法律点评:张钰在投掷一颗颗“重磅炸弹”的同时,很可能已经构成了对某些人的诽谤。她的言行无疑大大降低了公众对一些名人的社会评价,使其名誉受损。对此,这些名人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又不甘于“清者自清”的话,可以通过三个层次完成自我救济。首先,以我国《刑法》的“侮辱、诽谤罪”(自诉案件)起诉张钰,当然刑罚要求严格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张钰“捏造事实”的举证,另一方面是“情节严重”的认定。其次,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罚款;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讼,要求张钰承担侵犯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相对于刑事诉讼较轻。而且责任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对于“名誉重于一切”、急于还清白之身的名人而言,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