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喝时代:深圳警方公示卖淫女嫖客令法律蒙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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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2/08 12:00 新快报 | ||
朱永平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公开处理,记者用照相机留下了这些被公示者“羞愧出场”的照片,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人群对于官员的讲话报以掌声。 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呼吁纠正涉黄示众的做法,不过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 示众的场面国人不会陌生,越是年龄大的人,可能记忆越是深刻。其“好处”可以罗列出很多,比如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可以使广大群众人心大快,可以充分展示政府除恶务尽、治乱必严的决心等等。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动也算有“传统”可循。 在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里,都不会有“羞辱刑”或“羞辱罚”,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这是一种野蛮的带有强烈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这种屡遭诟病的做法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被明文禁止,在我国以后的法律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深圳警方的这种做法是出于良好初衷,但是却违背了法律。到现在为止,我国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示众的方式来执法的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一条基本原则。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学会约束自己的权力,不能以目标正义为理由,随意逾越法律的界限。违法者自应得到法律的处罚,但不能附加上任何伤害尊严之类的非法律许可的惩处,恣意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之外任意添加处罚不是法治国家执法者的思维,而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维。 法律必须建立在人本精神基础上,执法者一定要把人当人看,人的尊严是不可以轻易侵犯的,违法犯罪者虽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人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得知这些违法犯罪者已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便可,不能因为其“可恨”就可以肆意运用其他手段。把被执法者当成“战利品”示众,让其在鄙弃讥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剑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的同时,却也凸现了行政执法者自身执法素质不高。这也是执法者对自己的羞辱,也令法律为之蒙羞。 令人欣慰的是,公示涉黄人员虽获掌声,但却遭到媒体和许多网民的质疑和抨击,而且这些质疑和抨击并非囿于道德的义愤、情理,更多的是立足于法律。这意味着,尽管法治文明的环境仍有待改观,但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并已具备法治的理性,这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形成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