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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时代:生命财产受损 谁来弥补犯罪受害者

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2/11 14:41   新京报

  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制度建设,它不仅是国家“人文关怀”的体现,而且也是对此类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责任承担。

  11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悦军特大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宣判赔偿6名被害者及其家属死亡赔偿、丧葬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3万多元。石悦军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只求法院快速处理。但对8
3万多元的赔偿,石悦军表示无力支付,大多数被害者家属也认为希望渺茫。

  但是,被害者家属怎么办?以本案被害人之一曹德琴为例,她虽然幸存下来,但受伤严重,现在却因付不起医药费而不得不回到家中,摆在她面前的是丈夫被杀、自己高位截瘫的现实,而且还下有两个孩子、上有70岁的老母需要养活。面对此情此景,显然光将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还不足以实现正义,还需要国家建立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补偿的权利。得不到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虽然案子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但其根本无力支付,如本案。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制度建设,它不仅是国家“人文关怀”的体现,而且也是对此类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责任承担,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对此也负有一定的救济义务。

  在建设

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借鉴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早日建立起中国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制度。实践中,已经有个别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几年前就在全国率先实行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的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也与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这些做法均获得了社会的好评。但总的看,这种零敲碎打不足以从国家层面来系统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专项立法,为这项事业的全面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一是要保证经费来源和组织形式。可考虑实行中央财政拨一部分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加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并成立专门的基金会。二是要明确补偿对象和条件。对象必须是犯罪被害人本人,本人死亡的,则其父母、子女和配偶也可成为补偿对象。

  条件则必须是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准。三是补偿数额和审批程序。补偿带有救济性质,它不可能像执行判决书一样,一个案子获得数十万的“赔偿”,当然,可以在基金会财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补偿的力度。与此同时,要对申请和审批的程序进行详细设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和透明。

  (关注“司法细节”之二)

  刘仁文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刑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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