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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驳李银河--人类性交往还不能充分自由

http://cul.book.sina.com.cn 2007/01/08 10:27   东方网

  鄢烈山

  众多媒体的上年度新闻大事和风云人物评述都有李银河名列其中。新年伊始,李银河有关性解放的言论又引起了新一轮的热议。毫无疑问,这与李银河作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的专家身份有关。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上网看看,持她同样观点的人多了,而且不少人并不像她“光说不练”,可惜那些人没有李银河的

  权威性和影响力。

  李银河说她自己并非同性恋,不喜欢婚前性行为,觉得虐恋危险,也恶心换偶,只是要为中国人争取性权利,颇有一副“为民请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盛情;受到“误解”和攻击,难免有“寄意寒星荃不察”的寒心和伤感。我看,这就大可不必了。不论是对于我们这些李银河言论的受众,还是李银河本人,都应当将她的话看淡些,一家之言而已。接受不接受,赞成或反对都很自然。

  李在《国人应当逐渐习惯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的文章里写道,“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做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的……”我认为,李银河对自己言论的社会意义理解并不完整。

  首先,你主张一个人应有这些权利,不必讳言,就必然带有支持乃至鼓励的意味,就是为这些行为“正名”,就是要社会承认其正当性,就是谴责社会对同性恋、一夜情、换偶、虐恋等行为的歧视和打压,就是对有这些行为的人的鼓舞。这与你自己做不做无关。好比,李银河不想当总统,却说女人有权竞选总统,当然是对女性参政的支持和鼓励了。我不明白李银河为什么不愿承认这一点。

  其次,“权利”通常是个法律概念,但也可以是个道德概念。呼吁这种种性权利,除了要求法律(执法)上的“松绑”之外,也是一种道德舆论诉求。因此,不赞成这种道德观念的人为之愤怒,就是很正常的,并不表明他们没有现代法治意识,不赞成现代新秩序——道德观念多元是新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不讲理的人身攻击、辱骂是前现代的。

  有人说,李银河的性观念在中国超前了50年。我看不见得。同性恋在中国是很古老的,比西门庆、贾宝玉早得多就有贵族和雅人雅好“男风”。“一夜情”,于汉族,早有先秦的“桑间濮上”青年男女之约;于少数民族,“金花”妹与“阿鹏”哥一歌定情式的暮聚朝别至今犹兴。“换偶”可能是“泊来品”,但也早有人在“只做不说”了。那么,50年后中国人就都普遍认同了吗?李银河从美国留学归来,比我了解得多,即使历经“性解放”40多年的美国,性观念也不曾归于一统。虽然中国人多无宗教信仰,没有天主教之类性观念保守的势力相抗衡,但也毕竟是有深厚的“封建”意识积淀的。

  又,李银河讲性交往的三原则,即“成人、自愿、私秘”。这三个原则似乎很现代,超越了公鸡对母鸡的强制,公狗母狗在光天化日之下性交的不私密,以及土匪军阀欺男霸女的强横。可是,仅满足这三个原则就够了吗?就算我们可以把卖淫嫖娼、群交根据这三原则非罪化甚至道德正当化,成年的父女、母子和兄妹乱伦呢,是不是也要合理合法了?《诗经》里有讽刺齐王兄妹淫乱的;据说中世纪的查理大帝非同寻常地爱他的女儿——诸如此类自然都是符合“人性”(情欲)的。但是,人作为族类、种群和社会性动物,不能不接受一个基本的约束,即是否有利于种群的优生和发展。所有的道德律条——包括性交往的禁忌——其实都是从这个大原则出发的。我们能无视人类种群的利益而放任个体欲望吗?我说这些话,概念是否准确尚无把握,在李银河这样知名的社会学家面前岂非班门弄斧?尽管如此,我对自己表达的基本观点是有自信的。

  所以,我说李银河只是一家之言。哪一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而且是偏执地强调个人权利的那一种。我以为,这种忽略人类繁衍进化要求的理想化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跟无政府主义一样,至少在近100年,是不现实的。100年以后呢,只要还有私有产权,还有家庭,近亲繁殖仍然不利于优生,人类的性交往就还不能充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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