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度:关于环境伦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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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book.sina.com.cn 2006/12/17 11:22 新浪文化 |
关于环境伦理的思考 文/郑 度
20 世纪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灿烂文明。然而,在新世纪人类社会仍然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贯穿其中的主线是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协调。 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 人是地球自然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既依赖自然而生存,又是改变自然的力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依存、适应、冲突与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即狩猎和采集时期,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人类受自然环境的制约明显。农业时代人类生产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客体,它的规模小、强度低,其作用较小。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强,在区域尺度上也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如古代巴比伦文明、埃及文明等的衰落。 在工业化时代,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作用增强。人类以自然的主人自居,往往违背客观规律,酿成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苦果。如美国对中部大草原的开发,前苏联在中亚的大规模垦殖,中国农牧交错带的不合理利用等。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由于地球各圈层相互作用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潜在性,许多全球环境问题在20世纪初还未能被人们所普遍认识和关注。20世纪下半叶,全球环境问题开始凸显。针对气候变化、臭氧层减薄、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荒漠化等问题,已制订有关国际公约,开展合作。严酷的现实要求人们冷静地审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总结传统发展模式的经验与教训,寻求发展的新模式,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协调及人类世代间的责任感。 人对自然界的认识 从宇宙进化的角度看,自从地球上出现人类,地球的历史既是自然史,同时又是人类的历史。人类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人类是有社会意识的存在物,具有高级的思维活动,与一般存在物有本质区别,因而在自然界占有特殊的席位。 人类是自然历史演化的产物,人类属于自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包括发生学关系、实践价值关系、心理适应关系、情感道德关系、美学欣赏关系以及反映认识关系等。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中探讨了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如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基因多样性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价值、辩证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稳定性和自发性)、生命价值、宗教价值等。在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都具有客观存在的价值,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是系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价值不仅存在于人类的心灵中,而是掌握在大自然手中。人们在评价大自然时应当遵循大自然的规律,大自然的价值确定了人对大自然的义务。 环境伦理的不同观点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成为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强化的“人类中心论”,过分强调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忽视生态系统生存发展的需要及其对人类的长远价值。它漠视自然客体,有悖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已逐渐失去社会思维的主体地位。“生物中心论”淡化人类价值主体地位,过于激进而难以让人接受。因此,构建适合当今时代的环境伦理体系是很必要的。 弱化的“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基本上是合理的,人们应当走出强化的“人类中心论”。人对自然界的有效维护,不是放弃人的主观能动性。开放的环境伦理学应能包容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人类是地球自然界的一部分,只有以全球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环境保护,才有较大的安全性和包容性。应当以尊重自然及其内在价值为基础来规范人类的实践活动,构建新时代的文明发展模式。 由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地区及国家利益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协调发展。从全球角度出发,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离不开人与人关系的正确处理,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伦理的作用与规范 伦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规范的总和。伦理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的,伦理对象的逐渐扩大,从人类圈扩展到环境和自然界,就是伦理进步发展的结果。社会伦理水平的提高、个人自身素质的完善、生活环境质量的良好,是人类社会伦理进步的重要标志。 ?环境伦理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形成和社会功能上有密切的联系。要实施科学发展观,必须十分重视环境伦理的研究、教育和实践。环境伦理的研究和宣传具有认识和批判功能、教育和激励功能、调节和规范功能,对于生态立法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制度是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基础设施,运用利益机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起着导向作用。 环境伦理规范体系的基本点是:人应与自然保持和谐相处、协调进化的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生物及自然界的所有存在物,除了对人类的工具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生态系统和自然界还有其系统价值,有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人类是“自然权利”的代言人,对其他生命和生命支持系统负有伦理责任;环境伦理的核心,是建立真正平等、公正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倡导和谐发展与共存共荣。 环境伦理要求的人类平等原则,包括体现全球共同利益的代内平等和体现未来利益的代际平等。要实现人与自然平等,必须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和利益,转变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人类应当培养尊重自然、爱护生命、护育环境的道德情操,尽到管理好地球家园的伦理责任。 科学家群体的社会责任 科学家群体通过对自然的研究和认识,通常对人类家园应有更强的忧患意识。他们有责任做好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让决策者和社会公众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科学家群体的科学研究活动,包括评审、评估相关项目时,应当考虑环境的影响问题。 地方领导决策部门对待环境与发展问题,往往存在功利主义, 而普通百姓有时认识不到其某些活动可能导致环境恶化。科学家应根据客观规律,做到实事求是,讲真话。政府管理、市场运作、道德规范可以互相协调补充。从人本主义角度,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应注意社会代价,社会利益优于企业,勿滥用非再生资源,抵制“消费主义”的影响。从自然主义角度,应当尊重自然,慎对脆弱环境。涉及利用、改造自然的工程,更要有评审和评估。 政府决策部门可能会受科学家的影响,重视科学家的意见。环境伦理涉及的领域很广,如提出节制生育、节约资源、生态修复、环境整治、清洁生产、减少污染、适度发展、合理消费、护育自然等具体的行为规范。当前我们应当评估已有相关项目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环境伦理的研究、教育和相应的制度建设工作;要重视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伦理意识和道德观念。…… 更多请见《文明》2006年07期 郑度,地理学家,籍贯广东。195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地理系。中国科学院院士。现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理事长,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 (《地理学报》英文版)主编。 |